【明報專訊】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夠證據被起訴時,警方除了可以按照一般案件處理,將少年犯人起訴交由少年法庭處理,亦可以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,向該名少年人施行警誡(簡稱「警司警誡」),案件毋須交予少年法庭,而該名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人,須接受警方監管,最長年期為兩年或直至十八歲生日為止。
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警司警誡,須考慮以下因素:
1. 有足夠的證據檢控犯案人
2. 少年犯自願及明確地認罪
3. 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警誡
4. 罪行的性質、嚴重性及猖獗性
5. 犯案人的犯罪紀錄
6. 犯案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的態度等因素
7. 投訴人的態度
根據警方數據,2006年全港因犯罪而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有2774人,而2007年上半年則有1458人;其中,在2001至03年間,接受警司警誡青少年的再次犯案率近兩成,即平均每年約有500多個青少年會再犯事。
資料來源:香港警務處
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080120/12/2nezj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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